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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关于南安市路灯管理所南安市普莲路照明工程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2017/6/16 23:16:53      点击: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受南安市路灯管理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南安市普莲路照明工程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南安市普莲路照明工程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XSCGNA201719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杨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5-2867998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南安市路灯管理所


地址: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新华街

联系方式:黄先生 0595-8638246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蒋、杨小姐 0595-28679988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南安市路灯管理所的委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以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欢迎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编号:XSCGNA2017192

二、项目名称:南安市普莲路照明工程设备及安装服务采购

三、招标货物主要内容: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四、现场踏勘:自行踏勘时间 2017年06月16日——2017年07月10日,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采购单位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595-86382466。

五、投标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生产制作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2、投标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条件(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

3、投标供应商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

4、投标供应商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不得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名单(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

5、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6、提供财务状况报告(2016年度以来资产负债表),依法缴纳税收(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社保、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有效社保缴费证明)的有效复印件;

7、投标供应商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8、投标供应商必须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9、项目负责人必须经注册有效的二级或以上建造师(含临时、专业为市政或机电工程),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10、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叁佰零陆萬元整(¥3060000元);超过采购预算的视为无效投标;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招标文件公告期限:20170616日起至20170623日止。

七、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70616日起至20170623日止,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本招标文件支持网上下载。投标供应商请于即日起,可自行登陆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qz.fjzfcg.gov.cn:9200)采购公告栏下载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请将报名费用及汇款凭证发送至我司,并确认报名成功。每套售价200元,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标书购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招标文件(含电子版)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八、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170711日下午15:30时(北京时间)。届时请投标代表出席开标会,逾期送达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九、开标时间:20170711日下午15:30时(北京时间)。

十、招标文件发售地点: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十一、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会议室(地址:南安市区郑成功雕像旁)

十二、凡对本次招标有疑义的,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与我司联系,联系人:蒋、杨小姐,联系电话:0595-28679988,传真:0595-28252555,邮编 362000。采购单位:南安市路灯管理所(地址: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新华街),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595-86382466。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南安市采购办。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或质疑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质疑将不予接收。

十四、招标文件费及相关服务费等款项应汇到以下账户: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泉州田安路支行,户名: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账号:697422988。

十五、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必须按规定时间及要求汇到以下专用账户,否则为无效投标):

开户行:招商银行泉州泉秀支行,户名: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账号:595900484210902。

福建鑫盛招标有限公司

                                                          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所投的货物或服务必须全部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生产制作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2、投标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条件(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3、投标供应商不得被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4、投标供应商不得被人民法院列入生效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不得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名单(投标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声明);5、投标供应商需提供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且在有效期内(落款时间在截止开标时间2个月内)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6、提供财务状况报告(2016年度以来资产负债表),依法缴纳税收(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社保、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有效社保缴费证明)的有效复印件;7、投标供应商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8、投标供应商必须具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项目负责人必须经注册有效的二级或以上建造师(含临时、专业为市政或机电工程),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10、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为人民币叁佰零陆萬元整(¥3060000元);超过采购预算的视为无效投标;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6.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6月16日 17:00 至 2017年06月23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灯星运输大队九楼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购买时间:2017年06月16日起至2017年06月23日止,每天上午8:0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北京时间);本招标文件支持网上下载。投标供应商请于即日起,可自行登陆泉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qz.fjzfcg.gov.cn:9200)采购公告栏下载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的,请将报名费用及汇款凭证发送至我司,并确认报名成功。每套售价200元,一经出售,谢绝退还。标书购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招标文件(含电子版)若需邮寄,请加付邮寄费50元;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7月11日 15: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7月11日 15:30

六、开标地点:

南安市区郑成功雕像旁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 关于节能、减排及环境标志产品部分加分标准

1、投标产品若为节能、环境标志加分标准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投标供应商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节能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最新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系指列入财政部、环保部最新公布的《环境标志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节能、环境标志”系指列入上述清单的产品。)

2、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清单目录内产品的,应于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根据闽财购〔2010〕28号文规定,若节能、环境标志加分标准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4、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公开招标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

评标方法

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报价总金额的比例

优惠办法

综合评分法

10%(含10%)至50%(不含50%)

增设附加分,分值=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的5%

50%及以上

增设附加分,分值=技术评标项标准总分的10%

 


(五)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价格扣除

中小企业参与投标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价格扣除标准: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②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

③小型和微型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注:若未提供以下所有相关材料,则本项内容不予价格扣除。)

(1)《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统计表》(格式附后)。

(2)《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附后)。

(3)投标供应商提供投标供应商(小、微企业)和投标产品(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实行电子缴纳方式的,应提供向税务机关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及银行出具的缴款收讫凭证复印件;

实行现场缴纳方式的,应提供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社会资金证明。(证明材料应加盖缴纳企业的公章)

(4) 投标供应商及该价格扣除产品企业的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表,并加盖投标供应商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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